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規(guī)范管理,民政部6月7日發(fā)出通知,要求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、不得另行制定章程等。
通知要求,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得在分支(代表)機構下再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或者以學組、工作組、志愿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,不得為分支(代表)機構制作和頒發(fā)法人樣式登記證書。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開設銀行賬戶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不得以“中心”“聯(lián)盟”“研究會”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。
對于違規(guī)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以及分支(代表)機構違法違規(guī)開展活動的,民政部將綜合運用行政處罰、信用懲戒等措施,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。
央視網(wǎng)